(2011)杭余民初字第287号;(2012)浙杭民终字第114号
更新时间:2023-06-24 浏览次数:570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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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消防验收房屋出租合同的效力认定
【案号】(2011)杭余民初字第287号;(2012)浙杭民终字第114号
【裁判要旨】依法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以该房屋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消防验收合格,租赁标的物符合了法律规定,合同经过瑕疵补正而变为有效,其效力溯及至合同成立之时。
【案号】(2011)杭余民初字第287号;(2012)浙杭民终字第114号
【裁判要旨】依法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以该房屋为标的物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消防验收合格,租赁标的物符合了法律规定,合同经过瑕疵补正而变为有效,其效力溯及至合同成立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