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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法民三初字第45号;(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103号

更新时间:2023-06-28   浏览次数:315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墓地买卖合同的效力
【裁判要旨】近年来,伴随着房价的一路上扬和炒房热,炒买炒卖墓地现象也开始初露端倪。依照我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墓地应属于房地产类别。在我国,墓地买卖合同纠纷直接与社会公序良俗、民族习俗相关,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都规定严格禁止或限制墓地买卖。如《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都作了类似规定,禁止炒买炒卖墓地。但是,墓地买卖合同是当事人双方自愿签订的真实合同,依照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而不是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所此,墓地买卖合同应认定有效。解决法院依照法律判决与地方政府墓地管理的冲突,还应当通过墓地管理立法来解决。
【案号】(2011)南法民三初字第45号;(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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