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杭商终字第182号
更新时间:2023-06-12 浏览次数:311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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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杭商终字第182号
【裁判要旨】双方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在支付货款之前或同时,不能成为拒付货款的合法抗辩理由。
【裁判要旨】双方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在支付货款之前或同时,不能成为拒付货款的合法抗辩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