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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鲁民四终字第27号

更新时间:2019-06-23   浏览次数:33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鲁民四终字第27号
【裁判要旨】
①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伙人,不符合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条件,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过错在北方公司。
②入股渔船价值显著偏低,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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