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51号
更新时间:2019-09-06 浏览次数:503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51号
【提示1】出资方式有争议,以工商登记为准。
【提示2】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减少持有股权的诉讼请求涉及减资,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不履行补缴货币出资的义务,则公司的注册资本必将减少。然而,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经过向债权人公告、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等程序,该事宜不属法院审理范围。
【提示1】出资方式有争议,以工商登记为准。
【提示2】原告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减少持有股权的诉讼请求涉及减资,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不履行补缴货币出资的义务,则公司的注册资本必将减少。然而,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经过向债权人公告、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等程序,该事宜不属法院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