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邢××诉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交易侵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06-27 浏览次数:3629 次 标签: 民事主管 权证产品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权证产品属新型证券衍生品种,具有不同于股票交易的特点。权证发行后,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经交易所审核可创设权证。投资者以交易所审核创设权证违规为由而提起的民事侵权之诉,具有可诉性;证券交易所审核合格券商创设权证,是证券法赋予其自律监管职能的行为,其审核行为只要符合权证管理业务规则,主观上不具有过错,其对于投资者因权证交易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风险损失。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摘要 2裁判文书 上一篇: 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纠纷上诉案——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行为正当性的司法审查标准 下一篇: 企业资产转让后债务的承担——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中国××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与朔州××厂等借款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