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再申字第230号

更新时间:2022-07-30   浏览次数:461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再申字第230号
【提示】合伙人擅自将合伙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其他合伙人无需等待合伙份额恢复原状可就该合伙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
【裁判要旨】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及合伙人之间的约定,在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案涉煤矿的份额形式上转让给另一合伙人,但实质上转让给合伙人之外的他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转让行为无效;其他合伙人无需等待合伙份额恢复原状即可就该合伙份额直接行使优先购买权。

文章摘要2:

【摘要】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合伙份额出让方没有反悔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案涉合伙协议并未就优先购买权另行作出约定,故当曲××等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时,王×、王××有优先购买权。《内部转让协议》虽然无效,但其所约定的交易条件是确定的,即曲××等人的合伙份额各以175万元的价格转让,王×、王××请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曲××等人的份额,再审判决予以支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内部转让协议》被确认无效后,王×、王××即对曲××等人本次转让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而无需等待曲××等人将合伙份额恢复原状后再行转让。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64号民事判决关于“曲××等六人在各自享有的大禹煤矿的份额因无效而被返还后,如将该份额再行转让,王×、王××在同等条件下对该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认定不当,但该判决维持了双鸭山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正确。曲××等人仅以64号民事判决中的该段认定为依据,主张只有当其再行转让案涉煤矿份额时,王×、王××二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标签

暂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