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民初字第2143号;(2011)浙甬民二终字第488号
文章摘要:
——建设工程合同中预算单的审查与定性
【裁判要旨】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预算单作为合同附件的情况下,该预算单仍应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且符合双方合意及内容确定的合同基本要素,否则,虽然合同将预算单定性为合同附件,但其仍不具备附件的法律效力。
【案号】一审:(2010)甬鄞民初字第2143号;二审:(2011)浙甬民二终字第488号
【裁判要旨】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预算单作为合同附件的情况下,该预算单仍应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且符合双方合意及内容确定的合同基本要素,否则,虽然合同将预算单定性为合同附件,但其仍不具备附件的法律效力。
【案号】一审:(2010)甬鄞民初字第2143号;二审:(2011)浙甬民二终字第488号
文章摘要2:
【解读】预算单虽被合同约定作为合同附件,但未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不能证明双方就预算单记载内容达成合意,预算单不具备合同附件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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