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加洪与王焱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更新时间:2019-01-25 浏览次数:214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昆民四终字第576号
【提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口头协商一致变更交货地点,买受人不去进行交接属于延迟受领,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提示】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口头协商一致变更交货地点,买受人不去进行交接属于延迟受领,应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