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01)深仲裁字第508号(1) 更新时间:2019-06-07 浏览次数:6162 次 标签: 主张保证责任 执行 执行顺序 补充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 【执行依据】深圳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01)深仲裁字第508号 【提示】申请执行人在向主债务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无执行管辖权。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案情 2二、执行情况 3裁判文书 4(一)首部 5(二)案情 6(三)仲裁 7(四)执行 8(五)解说 上一篇: 继续履行合同类判决的执行问题 下一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1)思执行字第125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