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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民三终字第8号

更新时间:2023-06-19   浏览次数:432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民三终字第8号
【提示】当事人以自己商业秘密进行抗辩的证据,必须经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裁判摘要】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专利诉讼中有争议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时,应以双方当事人经过庭审质证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作为鉴定依据。依据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或者核对的证据材料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是合法有效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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