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证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概念 回目录
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代理人在法庭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质疑、说明、辩驳的活动。
质证目的 回目录
1.对证据“三性”提出质疑→
2.进而确定证据的证明力→
3.最终证明案件事实。
质证意义 回目录
1.质证对当事人的意义:
A.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
B.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2.质证对法院的意义:正确认定证据。
A.质证是将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必经环节: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B.质证是审核证据的法定形式。
质证作用 回目录
1.对案件事实有联系的证据材料进行对质核实;
2.为自己主张提供有效依据。
质证主体、客体、内容 回目录
1.质证主体:
A.诉讼当事人(原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B.审判人员不是质证主体。
2.质证的客体(对象):
A.当事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材料;
B.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不是质证对象(出示→说明→听取意见)。
3.质证内容:说明、质疑、辨认。
A.证据能力(证据可采性):应当围绕证据“三性”进行质证;
B.证据证明力:指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程度(属于法官自由心证范畴),即针对证据证明力大小、有无进行质证。
质证程序 回目录
一、质证方法:
1.一般采取一证一质、逐个进行的方法;
2.也可以采取其他灵活方法:对一组有关联证据进行一并、组合、综合质证。
二、质证要求:公开质证原则。
1.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A.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B.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庭审说明后可不予质证。
2.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原件、原物。
【提示】复制件、复制品可用性除外情形:
①出示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经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复制品的;
②原件、原物不存在,有证据证明与原物、原价一致的复制件、复制品。
三、公开质证原则例外:
1.涉密证据: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定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提示】
①涉密证据应当质证;
②涉密证据不公开质证(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公开质证)。
2.“自认免质”原则。
四、质证四个阶段:
1.证据出示:宣读、展示、播放等;
2.证据辨认:(明示、默示)认可、不予认可;
3.质询:询问、质疑;
4.辩证(辩驳):围绕证据“三性”等内容进行。
五、质证顺序:
1.主体顺序:
A.原告→被告→第三人出示证据;
B.其他人进行质证;
2.证据顺序:先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后对法院职权调取的证据进行出示、说明、提取意见。
A.证据全部出示完毕再质证还是“一证一质”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应当是“分组”并“一证一质”;
B.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逐一出示证据进行质证;如果所涉及到的证据联系密切,也可以合并出示进行质证。
C.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D.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情况予以说明。
质证笔录:是指对整个证据质证过程所作的真实记录 回目录
一、作用:
1.具有固定质证结果的作用;
2.法院作后评判、认定证据的依据。
二、制作规则:
1.应当当庭制作、当庭宣读、告知当事人阅读;
2.当事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
A.不影响质证笔录效力;
B.法庭应当将当事人拒绝签字情况记录在案。
三、效力:
1.质证笔录对法院的效力:是法院评判证据和作出判决的基础;
2.质证笔录对当事人的效力:质证笔录所记载的内容当事人不得翻悔。
其他 回目录
对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如何质证,立法及司法解释未作出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法庭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