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专题精解   

质证

更新时间:2020-04-25   浏览次数:286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代理人在法庭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质疑、说明、辩驳的活动。

文章摘要2: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代理人在法庭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质疑、说明、辩驳的活动。

质证目的 回目录

1.对证据“三性”提出质疑→

2.进而确定证据的证明力→

3.最终证明案件事实。

质证意义 回目录

1.质证对当事人的意义:

A.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

B.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2.质证对法院的意义:正确认定证据。

A.质证是将证据材料转化为诉讼证据的必经环节: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B.质证是审核证据的法定形式。

质证作用 回目录

1.对案件事实有联系的证据材料进行对质核实;

2.为自己主张提供有效依据。

质证主体、客体、内容 回目录

1.质证主体:

A.诉讼当事人(原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B.审判人员不是质证主体。

2.质证的客体(对象):

A.当事人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材料;

B.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不是质证对象(出示→说明→听取意见)。

3.质证内容:说明、质疑、辨认。

A.证据能力(证据可采性):应当围绕证据“三性”进行质证

B.证据证明力:指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程度(属于法官自由心证范畴),即针对证据证明力大小、有无进行质证

质证程序 回目录

一、质证方法:

1.一般采取一证一质、逐个进行的方法;

2.也可以采取其他灵活方法:对一组有关联证据进行一并、组合、综合质证

二、质证要求:公开质证原则。

1.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

A.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B.当事人在证据交换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庭审说明后可不予质证

2.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原件、原物。 

【提示】复制件、复制品可用性除外情形: 

①出示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经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复制品的;

②原件、原物不存在,有证据证明与原物、原价一致的复制件、复制品。 

三、公开质证原则例外: 

1.涉密证据: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定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提示】

①涉密证据应当质证

②涉密证据不公开质证(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公开质证)。

2.“自认免质”原则。

四、质证四个阶段:

1.证据出示:宣读、展示、播放等;

2.证据辨认:(明示、默示)认可、不予认可;

3.质询:询问、质疑;

4.辩证(辩驳):围绕证据“三性”等内容进行。

五、质证顺序:

1.主体顺序:

A.原告→被告→第三人出示证据;

B.其他人进行质证

2.证据顺序:先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后对法院职权调取的证据进行出示、说明、提取意见。

A.证据全部出示完毕再质证还是“一证一质”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应当是“分组”并“一证一质”;

B.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逐一出示证据进行质证;如果所涉及到的证据联系密切,也可以合并出示进行质证

C.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D.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情况予以说明。

质证笔录:是指对整个证据质证过程所作的真实记录 回目录

一、作用: 

1.具有固定质证结果的作用;

2.法院作后评判、认定证据的依据。

二、制作规则:

1.应当当庭制作、当庭宣读、告知当事人阅读;

2.当事人拒绝在笔录上签字:

A.不影响质证笔录效力;

B.法庭应当将当事人拒绝签字情况记录在案。

三、效力:

1.质证笔录对法院的效力:是法院评判证据和作出判决的基础;

2.质证笔录对当事人的效力:质证笔录所记载的内容当事人不得翻悔。

其他 回目录

对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如何质证,立法及司法解释未作出规定。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法庭质证】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