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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江城支行与深圳市经济××发展公司信用证纠纷执行案

更新时间:2023-06-22   浏览次数:210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最高法院意见】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以出售企业形式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国资办、经协办作为经协公司的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拥有对经协公司的全部控制权,经协公司的产权转让符合市场经济等价有偿的原则,是国有企业在面向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改制方法之一,即将原国有企业的国有产权的责权利关系以法人产权的形式体现出来,明确了出资者与法人之间在财产权上的权责关系。转让使投资主体和企业性质发生了变化,但并不必然影响原企业的法人资格,国资办收取的是转让经协公司应得的对价,以无偿接受为由裁定国资办承担经协公司的债务不当。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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