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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5)许县民初字第52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许民一终字第459号

更新时间:2023-03-05   浏览次数:473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车辆事故的责任认定时间,应不计入诉讼时效,并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1)《保险法》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未表明“未及时通知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保险合同未对此进行特别人约定的,保险公司无权以“无报案记录”为由拒赔。
(2)被保险人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当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有关事故的证明须待事故终结后由交警部门或法院出具,车辆事故的责任认定时间应不计入诉讼时效)。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5)许县民初字第52号;二审判决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许民一终字第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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