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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厂诉眉山市人民政府、眉山市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案

更新时间:2021-04-29   浏览次数:320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该立案而未立案,又未出具书面裁定,造成当事人向其他部门上访、申诉并继续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应将当事人第一次起诉被拒绝后,由于非自身原因延误的时间,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文章摘要2:

【解读】当事人非自身原因延误的时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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