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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04)石铁执字第1号

更新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468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未投入注册资金的开设单位对公司债务的承担责任
【裁判规则】开办单位在设立公司时,未投入注册资金的,应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对其设立的公司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企业法人的开办单位以借用其他企业的资金充作注册资金,进行开业登记,企业法人将该款记入“其他应付账款”科目,事后又将部分款项用于归还了出借单位,属于出资不实。
【裁定书字号】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2004)石铁执字第1号。

文章摘要2: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5年商事审判案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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