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是否一律不受司法救济 更新时间:2022-02-24 浏览次数:5554 次 标签: 民事主管 企业承包经营纠纷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纠纷双方是否属于平等主体,是人民法院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前提。当承包法律关系主体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存在平等性和隶属性的身份竞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在形式与内容上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时,法院应当从争议的内容以及合同的本质特征出发,来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合同性质、合同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做出正确判断,从而依法保护权利主体获得司法救济。 文章摘要2: 目录 1案情 2审判 3评析 上一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闵民二(商)再初字第1号 下一篇: 南京市江浦县工程塑料厂与本厂成型车间承包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