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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云高民一终字第41号

更新时间:2017-08-12   浏览次数:589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云高民一终字第41号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昆明市环保局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有权代表国家向三农公司、羊甫公司的环境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昆明市环保局起诉三农公司、羊甫公司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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