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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

更新时间:2021-10-24   浏览次数:428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留置送达(强制送达)是指受送达人、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收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合法送达,具有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文章摘要2: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36.受送达人避而不见,应当如何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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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送达(强制送达):是指受送达人、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收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合法送达,具有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适用条件: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 回目录

1.受送达人(广义)不在则不适用留置送达:如果受送达人及其同住成家家属确实不在其住所内居住生活,人民法院就不能采取留置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2.调解书:不适用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留置送达、公告送达。

【解读】《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3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适用留置送达情形 回目录

1.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及负责收件人拒绝签收、盖章: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2.向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代理人为代收人)送达时:

(1)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

(2)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形式 回目录

1.见证人见证方式: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有关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不得留在非住所的其他地方),即视为送达。

(1)留置送达的对象特定并拒收法律文书:留置送达的对象仅限于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对于居住同一住所的其他人员、未共同居住的家属不得适用留置送达),且拒绝接收诉讼文书;

(2)有见证人:无见证人的情况下不适用留置送达方式;

(3)见证人身份特定:见证人应当是有关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4)留置送达地点特定:留置送达地仅为受送达人的住所(受送达人从业场所留置送达仅限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普通程序不能适用);

(5)将诉讼文书留置。

2.送达人自证留置送达(以拍照、录像等记录送达过程方式):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视听资料可以作为送达文书的证明)。

(1)留置送达的对象特定(留置送达对象仅指受送达人或是同住成年家属)并拒收法律文书;

(2)记录送达过程:送达人应当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作为留置送达凭证,以证明法院完成留置送达工作;

(3)留置送达地点特定:留置送达地仅为受送达人的住所(应采扩大解释,留置地点不限于住所地,在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确实居住于某地,某地为其居所时,也可以将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的居住地);

(4)将诉讼文书留置。

【提示】

①新民事诉讼法对留置送达重大调整:

A.不必然要求见证人到场(“可以”而不是“必须”邀请见证人):见证人到场不是留置送达的必要条件;

B.引入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实现留置送达。

②以视听资料记录送达过程内容:

A.受送达人、其同住成年家属确实居住于此地;

B.送达人已经向受送达人、其同住成年家属交付送达文书,但受送达人、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拒绝在文书上签字盖章的情况;

C.送达人将文书留置于受送达人、其同住成年家属的居住地。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条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有关基层组织和所在单位的代表,可以是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第一百三十三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八、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枓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81、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适用留置送达

  82、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8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受送达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为代收人的,向诉讼代理人送达时,适用留置送达

  84、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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