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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送达

更新时间:2019-08-11   浏览次数:367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电子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是指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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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电子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送达)是指经受送达人同意,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前提条件:必须经受送达人同意(自愿原则)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6条规定:“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送达方式 回目录

    1.传真;

    2.电子邮件;

    3.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送达。

   【提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5条规定:“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适用诉讼文书范围 回目录

    1.可以适用范围包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书、证据材料等;

    2.不适用范围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送达日期确定 回目录

    1.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2.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

    A.为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

    B.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陈其象律师提示1:司法机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条件 回目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电子送达的适用以经受送达人同意为条件, 以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外的诉讼文书为适用范围,以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为送达方式的基本要求。

    经送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仍具有一定的风险,送达人应当向受送达人对此进行充分的说明和提示,保证受送达人对送达中可能存在的技术性问题有所了解并愿意承担这种风险。

    ②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事先必须取得受送达人对传真号码或电子邮箱地址的有效确认证明。

    ③仅适用于传票、公告、通知等程序性文件,不适用于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对当事人实体权益影响重大的文书。

 陈其象律师提示2:电话送达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对于移动通信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文书内容,并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内容,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以存卷备査。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传真、电子邮件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五条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六条 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十、在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关于电子送达适用条件的前提下,积极主动探索电子送达及送达凭证保全的有效方式、方法,有条件的法院可以建立专门的电子送达平台,或以诉讼服务平台为依托进行电子送达,或者采取与大型门户网站、通信运营商合作的方式,通过专门的电子邮箱、特定的通信号码、信息公众号等方式进行送达。

  十一、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卷备查。

  十二、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发送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卷备査。

  十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探索提高送达质量和效率的工作机制,确定由专门的送达机构或者由各审判、执行部门进行送达。在不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积极探索创新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

  十四、对于移动通信工具能够接通但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的,除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外,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由送达人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文书内容,并记录拨打、接听电话号码、通话时间、送达诉讼文书内容,通话过程应当录音以存卷备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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