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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06)锡滨民二初字第0810号

更新时间:2019-10-06   浏览次数:6595 次 标签: 关联交易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公司盖章认可自行设立与会司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其他公司,并利用职务便利使公司与该其他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
【要点提示】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本案原告微研公司的章程也规定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本案被告作为原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自行设立与所任职公司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其他公司,并利用职务便利使公司与其自行设立的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应当认定该买卖合同无效。原告公司对被告设立其他公司的认可不能等同于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意见。
【裁判观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未经公司出资人的同意,自行与其担任高管的其他竞争企业订立合同进行交易,且合同内容明显损害公司的利益,故应为无效合同。
【裁判要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关联关系从事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业务的,应当经过股东会同意。未经股东会同意的,构成对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的违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06)锡滨民二初字第0810号(2006年12月19日)(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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