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朝民初字第12962号

更新时间:2018-03-01   浏览次数:3560 次 标签: 个人账户 对公账户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朝民初字第12962号
【提示】公司要求客户向个人账户付款遭拒付不构成违约。
【裁判要旨】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公司指定的支付承办定金的帐户是个人帐户,实际上就是将公司的资产存储在个人帐户中,违反了《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