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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贸易公司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期货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3-06-18   浏览次数:557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法人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提示】法人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受到刑事制裁,但不能免除法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裁判摘要】周华孚系原保险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其职务和权限足以代表保险公司对外实施法律行为。其于1992年5月2日向河南省荥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申请书,申请开办文旅公司。申请书、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金信用证明以及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上,周华孚均在负责人栏内签署了姓名,并加盖了保险公司的公章,该行为是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实施的,设立文旅公司的行为是以保险公司的名义进行的,该行为应认定为法人的行为。周华孚受到刑事制裁,但不能免除法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保险公司应对开办文旅公司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
①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性质界定标准:自然人的行为属性是否与职务有关。A.当自然人的行为与职务无关时,就是个人行为,对个人行为,法人不承担责任;B.如果其行为与职务相关联时,就应当认定为法人行为,法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②刑事制裁是为了保护民事关系,而不能消灭民事关系。民事关系存在与否,按民法规范判断,民事纠纷还需要以民法方式解决。
【裁判规则】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未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资金达不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应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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