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的效力 更新时间:2016-04-09 浏览次数:5543 次 标签: 公司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 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 文章摘要: 【内容提要】银行债权人与担保公司签约之前不仅有义务审查担保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名的真实性,也有义务审查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限,审查担保公司章程及其担保决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此种审查义务既源于法律的规定,也源于公司章程登记的对抗效力、商事习惯与监管部门业务指引。倘若银行债权人怠于或拒绝审查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事实,则担保公司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 文章摘要2: 目录 1关键词 2内容提要 3一、问题的提出 4二、《合同法》第50条有关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合同效力的解释 5三、银行债权人审查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法律根据 6四、银行债权人对公司章程与公司决议履行审查义务的判断标准 7五、结论 8注释 上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四终字第13号 下一篇: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对外签署的担保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