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919号
更新时间:2018-01-26 浏览次数:431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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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919号
【裁判要旨】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未召集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事实,也不能证明股东会决议附页上的股东签名属于伪造和非法套用所形成。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召开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违法和决议内容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因缺乏证据而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未召集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的事实,也不能证明股东会决议附页上的股东签名属于伪造和非法套用所形成。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召开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违法和决议内容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因缺乏证据而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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