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董事会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存在瑕疵的决议应予撤销

更新时间:2016-02-24   浏览次数:330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淄民四终字第33号
【裁判要旨】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应符合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应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充分保障董事表达意见,行使表决权。对于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方面存在瑕疵,与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精神相违背,与公司利益不符的临时董事会决议,因其不能体现公司的团体意志,属于对董事个人表决权的滥用,应予撤销。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