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厦民初字第228号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427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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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法定要求且具备法人其他条件的,不影响公司法人资格的存在。但如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存在出资瑕疵的股东应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