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03229号
更新时间:2022-12-07 浏览次数:450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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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03229号
【提示】股东出资系他人垫资并转出能否认定已履行出资义务?
【裁判观点】通过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隆华公司的注册资金系由安森通事务所垫付,隆华公司设立后,安森通事务所将注册资金收回。魏××主张其已将涉案153万元出资款交给常××,其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常××对此予以否认,常×的证言亦不能证明魏××将出资款交给常××,因魏××没有提交充分证据,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魏××认缴的出资额是153万元,但其没有履行股东出资义务。隆华公司要求魏××补足153万元股东出资款的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提示】股东出资系他人垫资并转出能否认定已履行出资义务?
【裁判观点】通过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隆华公司的注册资金系由安森通事务所垫付,隆华公司设立后,安森通事务所将注册资金收回。魏××主张其已将涉案153万元出资款交给常××,其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常××对此予以否认,常×的证言亦不能证明魏××将出资款交给常××,因魏××没有提交充分证据,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魏××认缴的出资额是153万元,但其没有履行股东出资义务。隆华公司要求魏××补足153万元股东出资款的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