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03229号

更新时间:2022-12-07   浏览次数:450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二中民终字第03229号
【提示】股东出资系他人垫资并转出能否认定已履行出资义务?
【裁判观点】通过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隆华公司的注册资金系由安森通事务所垫付,隆华公司设立后,安森通事务所将注册资金收回。魏××主张其已将涉案153万元出资款交给常××,其履行了股东出资义务,常××对此予以否认,常×的证言亦不能证明魏××将出资款交给常××,因魏××没有提交充分证据,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魏××认缴的出资额是153万元,但其没有履行股东出资义务。隆华公司要求魏××补足153万元股东出资款的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