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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梅中法民三初字第6号;(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69号

更新时间:2023-07-03   浏览次数:478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虚假出资的新增股东对公司旧债应否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新增股东虚假增资的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且已经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新增股东应对公司所欠旧债在虚假增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案号】(2006)梅中法民三初字第6号;(2006)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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