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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资本多数决原则的规制

更新时间:2015-11-09   浏览次数:343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商事主体,其经营能否得以可持续性地发展,不但关系到投资股东的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及经济建设的稳定。公司诉讼近年来一直保持着较大幅度的增长态势,在民商事审判格局中已经占有令人瞩目的重要地位。新公司法的颁布在使得公司诉讼案件继续呈现较大增长幅度的同时,出现了一个令人关注的变化趋势——因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矛盾产生的纠纷,已经取代因资本瑕疵问题导致的外部当事人追究股东责任的债权债务纠纷,成为公司诉讼案件的主要类型,即纠纷更多地发生在公司内部各主体之间,各主体之间的矛盾起因、诉讼目的,更多地指向各方对公司控制经营权及公司利益的争夺。此种情况下,是按公司治理的基本规则——资本多数决原则决定公司事务,还是综合考虑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二者之间能否寻求一个平衡点?法律容忍资本多数决原则对少数股东利益剥夺的边界和标准在何处?依资本多数决原则作出,但实质上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这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亦是本文要讨论的问题。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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