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慧君诉嘉兴市大都市置业有限公司、嘉兴大都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06-23 浏览次数:534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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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在盈余分配权纠纷中,法院如何把握对商业干预的程度?谁是适格当事人?
【要点提示】
①审理盈余分配权纠纷既要遵循“谨慎干预商业决定原则”,又要注重司法干预的实效。
②盈余分配权纠纷诉讼主体以请求分配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通常情况下,毋需将其他股东、公司负责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③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法院应尽可能采取措施查明事实,尽量避免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案例索引】
一审: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嘉民二初字第151号(2005年11月8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浙民二终字第288号(2006年9月20日)
【要点提示】
①审理盈余分配权纠纷既要遵循“谨慎干预商业决定原则”,又要注重司法干预的实效。
②盈余分配权纠纷诉讼主体以请求分配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通常情况下,毋需将其他股东、公司负责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③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法院应尽可能采取措施查明事实,尽量避免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案例索引】
一审: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嘉民二初字第151号(2005年11月8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浙民二终字第288号(200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