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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129号

更新时间:2020-06-19   浏览次数:329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129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作为辉虹公司的股东之一,吴来申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股东知情权,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以维护自己的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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