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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特殊地域管辖

更新时间:2019-06-25   浏览次数:4200 次 标签: 交通事故管辖 铁路运输法院

文章摘要: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基于发生侵权行为而引起)特殊地域管辖,即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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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基于发生侵权行为而引起)特殊地域管辖,即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诉讼。

诉讼管辖规则 回目录

    1.由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2.由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法院管辖;

    3.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1 回目录

    因海事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除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陈其象律师提示2 回目录

    ①对于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确定管辖,而不能按照第28条规定确定管辖。

    在非公路(如校园内等)发生的事故,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确定管辖。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侵权行为的诉讼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办案中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赔偿权利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由事故发生地、列车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赔偿权利人依照合同法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予以人身损害赔偿的,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准格尔旗鼎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期(总第209期)】

【裁判摘要】在确定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案件的级别管辖时,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铁路运输法院辖区,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既不在铁路运输法院辖区,又不在铁路运输法院所在省份行政辖区,属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案件,即铁路运输法院辖区也是所属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工程所在地法院”是明确的,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本案系铁路专用线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准格尔旗在太原铁路局辖区,属于太原铁路中级人民法院辖区,鼎峰公司住所地准格尔旗,属于太原铁路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因而也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中铁十局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既不在太原铁路局辖区,也不在山西省辖区,因而不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8000余万元,且中铁十局公司住所地不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因此本案属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太原铁路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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