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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之间签订配送干股协议的效力认定

更新时间:2015-03-08   浏览次数:306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股权变更未进行登记,仅不具有对抗公司之外第三人的效力,并不影响公司内部股东之间所签配送干股协议的效力。公司或股东与其他股东签订的配送干股的协议的效力,应受到尊重和维护。同时还应注意到,干股作为未实际出资而取得的股份,往往与特定的条件联系在一起,如果条件未成就,配送干股的约定也就不发生效力。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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