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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6)浦民初字第5940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一中民终字第282号

更新时间:2019-03-24   浏览次数:410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公司章程将本属于股东会的董事任免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所形成决议因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股东可以援引《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诉请公司决议无效。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6)浦民初字第5940号;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8)沪一中民终字第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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