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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03)泰经初字第267号;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泰民二终字第171号

更新时间:2023-08-01   浏览次数:378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董事会权力的行使依据
【要点提示】本案中的液压元件厂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在企业章程和股东大会未授权的情况下,董事会违背股东意志,将股东要转让的股权擅自转让给他人,构成侵权。
【裁判规则】章程是企业成立的基础,对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及各股东具有约束力,因此董事会的权力首先来自于章程的规定,其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
【裁判索引】一审法院: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03)泰经初字第267号(2003年8月27日);二审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泰民二终字第171号(2003年12月25日)

文章摘要2: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5年第1辑(总第51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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