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华×公司诉沈×公司应依双方签订的股份转让致股份集中于股东一人名下的协议向其给付转让款案(再审)

更新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572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
【裁判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由50各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存在一人公司的形式。
【裁判摘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华原公司与沈记公司签订的《谅解备忘录》的效力。《谅解备忘录》中关于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取决于如何认定导致股份集中于股东一人名下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对此,原一、二审判决均以该股权转让协议违反了《公司法》第二十条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规定为由而认定该协议无效。再审认为,首先,《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对公司设立时人数的要求,并未涉及公司在合法设立后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人数问题。因此,以公司设立的法律要求来判断公司设立以后的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并不妥当。其次,《公司法》并无禁止股东间进行股权转让的法律规定。相反,依《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并且依该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还享有优先受让权。因此,本案股权转让条款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再次,股东间因股权转让而致公司全部股份集中于股东一人名下时,并不必然产生一人公司。这是因为该名股东既可寻找或吸纳新的股东,使公司重新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要求,也可在对公司进行清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可见,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必然导致产生一人公司的结果。最后,如果股东在股份全部集中于其一人名下时,既不吸纳新的股东,也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则会使公司在只有一名股东的状态下存续。但在这种情况下,该名股东并不因此而解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就本案事实而言,《谅解备忘录》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成立,其中的股权转让和偿还代垫装修款条款应认定为有效。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司法案例》2002年第4辑(总第42辑)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