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无独立资产,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更新时间:2019-06-24 浏览次数:385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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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原告和被告水务公司于2006年10月26日就景德镇市污水处理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300万元合同保证金,并约定如果被告未给原告承建此项目,除退还300万元保证金外,另支付100万元给原告作为补偿。后由于被告缺乏工程资金等问题,其与某投资开发公司签订的《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书》被某投资开发公司终止,导致被告无法将污水处理工程交给原告承建。被告的行为属于违约,应当退还原告合同保证金300万元,支付原告100万元合同补偿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