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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专门管辖

更新时间:2024-04-27   浏览次数:17693 次 标签: 专属管辖 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 不动产管辖 遗产管辖 军事法院专属管辖 涉军案件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专属管辖 不动产物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仲裁管辖 专门管辖 专门法院管辖 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管辖 涉外诉讼管辖 电梯采购合同

文章摘要:

专属(排他性)管辖是指法律(强制性、排他性)规定专门由特定法院管辖的案件(排除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外国法院管辖)。
专门法院管辖——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专门法院包括:(1)军事法院;(2)海事法院;(3)知识产权法院;(4)金融法院等(2018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有意不在专门法院中列举铁路运输法院)。

文章摘要2:

【注解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6条规定,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管辖争议通过上级法院协调处理(上级法院无权指定管辖),协商不成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2.如何处理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
【注解2】(1)我国不存在不同层级法院的审级职能划分,不存在职能专属管辖;(2)我国仅有地域专属管辖(我国地域专属管辖分为两类:A.依据诉讼客体的特征确定的地域专属管辖;B.再审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许可执行之诉等形成之诉由特定法院专属管辖)。
【注解3】(1)《民法典》第366条规定的居住权发生纠纷是否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2)光伏公司租赁屋顶安装光伏电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否适用房屋租赁合同专属管辖?——不明确。
【注解4】专属管辖不因应诉管辖取得管辖权。——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辖77号
【注解5】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4条)、变更和追加异议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第1款)、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9条)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注解6】电梯采购合同(含安装、检测)的性质是买卖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辖134号
【注解7】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系因不动产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京03民终2650号

目录

概念 回目录

1.专属(排他性)管辖是指法律(强制性、排他性)规定专门由特定法院管辖的案件(排除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外国法院管辖)。

2.专属管辖制度是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的确定管辖法院的制度。

国内因不动产纠纷、继承遗产纠纷民事诉讼专属管辖:目的为排除其他法院管辖 回目录

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1)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因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占有、相邻不动产之间因通行、通风、采光等相邻权即地界的划分等引起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包括不动产所有权的确认、买卖、互易、侵权损害等行为发生的诉讼)。

A.不动产纠纷仅限于部分物权纠纷:因不承担物权确认、使用、收益、处分和保护等发生的纠纷统称为不动产物权纠纷;

B.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限定在“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其他不动产纠纷不适于专属管辖

【解读1】(1)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均为债权纠纷;(2)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是物权纠纷。

(2)因不动产(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A.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解读2】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向不动产物权纠纷收敛——如果纠纷围绕不动产登记、物权确权、用益物权行使、担保物权实现、占有保护等展开,且基于不动产物权提出确认权利存在、对不动产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属于不动产物权纠纷范畴。

B.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C.不动产所在: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解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废止】——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排除被告户籍地或居住地法院管辖。

(3)几类特殊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

A.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B.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C.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D.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解读4】《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1)适用范围存在两种观点:

A.第一种观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4类合同中涉及物权纠纷的才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B.第二种观点(赞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8条第2款突破第1款“物权纠纷”限制,将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适用范围扩大至4类合同,物权纠纷及债权纠纷均可适用。——基于几类合同的特殊性而非其中的物权纠纷才将其归专属管辖范围。

【理解与适用】这几类涉及不动产的合同纠纷具有特殊性。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除争议合同的成立、履行等之外,往往还牵涉当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政策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也有利于法院配合当地政府处理这些类型案件引起的群体性纠纷。又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接受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81页。

2.《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1)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管辖;

【注解1】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有经常居住地,是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1)《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的是一般地域管辖中,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才由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2)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专属管辖,不能直接参照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则,即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有经常居住地,不能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仍然应当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管辖。

(2)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注解2】(1)“主要遗产所在地”而非“最主要遗产所在地”;(2)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只要原告在起诉时提交了必要的证据证明受诉法院辖区内存在被继承人价值较大的遗产,受诉法院就确定具有管辖权,不因立案后发现在外地存在价值更大的遗产而丧失管辖资格。

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回目录

1.因(沿海)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1)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主要有两类:

A.在港口进行货物装卸、驳运、保管等作业中发生的纠纷;

B.船舶在港口作业中,由于违章操作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2)港口作业纠纷属于海商事案件,应由该港口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2.因海域污染损害提起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采取防污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在我国领域、有管辖权的领域内履行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由合同纠纷地海事法院管辖。

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 回目录

1.铁路运输合同纠纷;

2.铁路运输侵权纠纷。

军事法院专属管辖 回目录

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一)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三)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四)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3.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管辖争议通过协调处理,协商不成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军事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属于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受移送的地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地方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地方人民法院处理,不得再自行移送。”/“地方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民事案件属于军事法院管辖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6条规定:“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自的上级法院协商解决;仍然协商不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受移送法院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协调处理(不是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协商不成,报请各自上级法院协商解决;仍然协商不成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82.如何处理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

涉外民事诉讼专属管辖 回目录

1.目的:排除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权。

2.范围: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执行异议、变更、追加异议之诉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回目录

(1)执行异议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04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2)变更、追加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3)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9条规定:“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

陈其象律师提示1:请求撤销船舶转让合同纠纷非专属管辖范围 回目录

请求撤销船舶转让合同纠纷实为一般撤销权纠纷,并不属于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应按一般撤销权纠纷处理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涉及船舶的撤销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中机江苏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与江西江州造船厂撤销权纠纷管辖案》,载《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2卷)(总第2卷)

陈其象律师提示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该规定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所修正。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规定。

陈其象律师提示3:专属管辖对仲裁案件没有约束力 回目录

(1)仲裁案件不受级别、地域的限制,也不受法律规定的法律专属管辖的下限制;

(2)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只对法院受理的案件具有约束力,对仲裁案件没有约束力。

(3)专属管辖规定不适用仲裁管辖案件。

陈其象律师提示4:专属管辖不能协议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回目录

国内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

A.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所在: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B.继承遗产纠纷专属管辖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①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管辖;

②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C.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①因[沿海]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②因海域污染损害提起诉讼

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采取防污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③因在我国领域、有管辖权的领域内履行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

由合同纠纷地海事法院管辖。

D. 铁路运输法院的专属管辖

①铁路运输合同纠纷;

②铁路运输侵权纠纷。

涉外民事诉讼专属管辖

A.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B.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法条链接 回目录

《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涉外案件的专属管辖】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履行地】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涉军民事纠纷管辖】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不动产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第五百三十一条 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七条 下列海事诉讼,由本条规定的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债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依法应当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管辖协议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

  二、在审理相关纠纷案件时,要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相关的证据,遇到以下情况,要慎重对待,妥善处理:

  1、当事人在以房抵债协议中约定管辖法院,但抵债的房产与协议管辖法院属异地的,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认定协议管辖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条【不动产案件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20)

  115.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建设工程勘 察合同纠纷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

  (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立案问题解答(三)》的通知(沪高法立〔2011〕7号)

  3、被继承人生前的经常居住地能否作为继承遗产纠纷确定管辖的依据?

  答: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故,被继承人的死亡时的住所地应是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户籍所在地。因此,遗产继承纠纷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继承人生前的经常居住地不能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

  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否可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答:我们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及不动产,可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如果租赁合同已终止,双方仅对欠租金发生争议,并更符合“两便”原则的情况下,也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和湖南通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广东顺德东南亚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管辖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偿纠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船舶抵押合同为从合同时债权人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请示的复函

废止法条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0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解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于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

专题文章 回目录

《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者: 高民智)

  三、关于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问题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对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作了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适用本条时,对于可以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有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围应仅指《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第100个第三级案由“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即“(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另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第100个第三级案由的全部案件类型,不仅限于该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我们认为,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拟通过正在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

经典案例 回目录

·准格尔旗鼎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3期(总第209期)】

【裁判摘要】在确定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案件的级别管辖时,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铁路运输法院辖区,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既不在铁路运输法院辖区,又不在铁路运输法院所在省份行政辖区,属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案件,即铁路运输法院辖区也是所属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

·拍卖房产过户后,依据延期付款协议提起的欠款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北京世纪银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欠款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要旨】拍卖不动产产生欠款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与不动产本身有关的纠纷,并非所涉合同标的是不动产的案件均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基于拍卖成交的事实而产生的清偿欠款的合同纠纷与房产本身无关,当事人依协议管辖条款起诉,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新疆农垦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借款担保合同管辖纠纷案

【裁判要旨】对于兵团直属股份制公司作为被告,且其住所地位于兵团单位集中办公区的案件,应由新疆高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

【提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时由担保人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规定,并非专属管辖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9条第1款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该规定并非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恒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异议案

【裁判要旨】当事人协议管辖约定应优先于《民事诉讼法》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法院管辖”的规定而得到适用。只有在当事人对诉讼管辖未约定的情况下,才有适用法律规定来确定地域管辖的问题。

·和华(海外)置地有限公司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中华仲裁协会仲裁裁决效力案

【裁判意见】如不动产系争议原因但非诉讼标的,非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诉讼标的是不动产。如当事人双方间的争议虽系因委托经营不动产引发,但实际属于金钱借贷纠纷,不涉及不动产的,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的限制。

·上海浦东日角建筑有限公司与上海军华置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原管辖法院可继续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裁判要旨】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于《解释》实施后未审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异议案件,应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如原审法院在受理时依据《解释》修改之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则不适用《解释》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可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

·陈国健等与新汶矿业集团地质勘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再审申请案  

【提示】双方约定转让的标的名为企业资产,实为投资者权益,不属于不动产,不应适用专属管辖

【裁判要旨】根据侯某某与陈国健签订的煤矿转让合同的内容,双方约定转让的标的为永兴煤矿的资产及企业名下的所有权益,从形式上看是永兴煤矿转让其企业资产,但实际为永兴煤矿的出资人新汶公司转让其在永兴煤矿享有的投资者权益,转让标的不属于不动产,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有管辖条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中机江苏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与江西江州造船厂撤销权纠纷管辖案  

【裁判要旨】请求撤销船舶转让合同纠纷不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应当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关于撤销权之诉确定管辖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机公司以其享有对江洲船厂的到期债权,以及江洲船厂向湖北国展公司转让本案所涉A453号船舶所有权对中机公司造成损害为由,向武汉海事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该院于2002年6月11日以(2002)武海法宁告字第1号裁定认为,行使撤销权的案件不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故裁定对中机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中机公司即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裁定驳回江洲船厂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江洲船厂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广饶县广远鑫马海洋捕捞有限公司与山东海惠集团捕捞有限公司船舶买卖合同燃油补贴权属纠纷案  

【裁判摘要】本案系船舶买卖合同燃油补贴权属纠纷,属于青岛海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案件,即使海惠公司和鑫马公司签订的2012年合同约定了“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时,提交寿光市人民法院进行仲裁”,但该约定违反了专门管辖的法律规定,故青岛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广东省惠州市惠湖实业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巢湖分行等借款纠纷案  

【裁判要旨】不具有专属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将专属管辖案件与其他案件合并审理——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属于专属管辖,应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其他纠纷案件的法院,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属于程序违法。

·兰州通用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等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因借款担保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虽然包含对抵押财产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但并非因该土地使用权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的范畴,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

【裁判摘要】本案各方当事人因履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产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农行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提起的诉讼请求中虽然包含对抵押财产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但本案并非因该土地使用权引起的纠纷。本案系因借款担保合同履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的范畴,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

【裁判规则】《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的管辖应当根据主合同(即借款合同)确定管辖。

·包头市京奥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裁判摘要】京奥港公司系依据其与苏中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故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法律有关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由京奥港公司发包、苏中公司承包之“包头市京奥港花园三期B区”建设工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故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

·福建九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杭锅设备成套工程有限公司、宁德市瑞恩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讼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讼争工程为福建鼎信实业有限公司2×25000+33000KVA镍铁电炉余热发电工程项目土建工程,工程地点为福建鼎信实业有限公司厂区镍铁电炉生产线。福建鼎信实业有限公司厂区位于福建省福安市,属宁德市辖区,结合本案诉讼标的金额及一方当事人杭锅公司住所地不在宁德市辖区的情形,本案应由讼争工程所在地的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张羽峰与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本案原审原告北京市政集团诉称其与张羽峰之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并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主张其共向张羽峰支付工程款3933705元,并请求判令张羽峰返还北京市政集团向其多支付的工程款330275元等,故本院应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北京市政集团所诉张羽峰为其施工之北京联东U谷中试区一期市政工程、北京联东U谷中试区二期市政工程和北京珠江马驹桥二期东大市政工程均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因此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芝兰、刘志明等管辖裁定书  

【裁判摘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依据与张钰建、刘志明以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及相关鉴定提起诉讼,要求刘志明等五人共同偿还多支付的工程款25746821.79元,并支付上述款项从2012年8月5日至支付完毕止的同期贷款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5月3日为7803138.33元,并由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查,本案所涉《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地点在湖南省××县大坪林场。依法本案应由郴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深圳市美达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中建二局第一公司将其总承包工程中的外墙涂料工程分包给美达芙公司,双方形成的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元海晟庭项目外墙涂料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原则,应认定无效。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确定工程所在地在长春市,结合案件诉讼标的额,本案应由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管辖。

·武菊花与宋冬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根据其请求权发生的权利依据分为合同纠纷及物权纠纷,分别对应不同的法院管辖规则。因借名买房导致实际权利人诉请出名人过户登记的,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裁判摘要】宋某某系认为其对涉案房屋具有所有权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武某某为宋某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樊晓辉上诉中农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裁判摘要】中农公司系依据其与辽宁公司、樊某某签订的《协议书》,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决樊某某将大连市旅顺口区向阳街42号房屋过户给中农公司、大连农商行配合樊某某完成过户手续,故本案系合同纠纷,并非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因《协议书》第一条约定,辽宁公司及樊某某同意通过合法程序将樊晓辉拥有的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向阳街42号的623.67m2地上建筑物转让于中农公司,以抵偿辽宁公司所欠中农公司的债务,故本案明显不属于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综上,本案并非不动产纠纷,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解读】买受人基于房屋买卖等合同诉请出卖人过户登记属于合同之诉,依法适用合同纠纷管辖或者协议管辖而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

·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与浙江大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合同内容中包括了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要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的文义范围,据此认为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解读1】以BT方式分期进行投资建设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南方营运分公司,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茂华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提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裁判摘要】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中虽然约定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是由于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无效。本案中涉及的土地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福建大拇指互联网产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福清市江镜镇酒店村民委员会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提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裁判摘要】本案系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诉请解除与上诉人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上诉人将租赁的土地恢复耕种并返还以及支付土地租金等。讼争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标的物位于福建省福清市江镜镇酒店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浙江省地勘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鑫龙矿业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裁判要旨】探矿权转让合同履行地应为权属变更登记地,并非探矿权所在地。

【裁判摘要】本案为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就合同履行地而言,因探矿权转让合同之特征性义务为出让方转让探矿权之行为,而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之规定,探矿权的转让需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准予转让的,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故探矿权的转让系以权属变更登记为履行标志,权属变更登记地应为此类合同履行地。因涉案探矿权之变更登记地为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所在地,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杭州市。原审裁定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探矿权所涉矿区所在地不当,应予纠正。因涉案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由合同履行地法院审理本案更为适宜。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

【解读1】探矿权转让合同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当事人可约定管辖法院。

【解读2】探矿权转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应以备案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探矿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

·安庆金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26地质队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探矿权转让合同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裁判摘要】探矿权是用益物权,探矿权纠纷是物权纠纷,而探矿权转让属于合同纠纷,探矿权纠纷不能涵盖探矿权转让纠纷,不能认为是物权纠纷,原审裁定认为按照不动产纠纷处理的依据不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因双方约定“如不能协商解决将通过诉讼处理,诉讼地为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受到协议管辖的约束,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北京铁路局与丰宁满族自治县鑫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裁判要旨】铁路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引起的侵权纠纷不适用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

【裁判摘要】鑫丰公司以北京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压覆其矿产资源,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北京铁路局给予赔偿,故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侵权纠纷是正确的。北京铁路局所称本案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上诉意见,因北京铁路局与鑫丰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故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河北省辖区。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受理本案并无不妥。

·沪昆铁路客运专线江西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丰广实业有限公司探矿权纠纷上诉案

【裁判摘要】本案系沪昆客专江西公司因新建铁路压覆丰广实业公司所拥有探矿权的土矿而引发的纠纷,虽压覆土矿确因修建铁路所需且经相关部门批准,但该压覆行为给丰广实业公司在该土矿的相关投资造成了损失,侵害了其合法民事权益,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即本案属于侵害探矿权的侵权责任纠纷。本案中,双方就压覆土矿的相关补偿并未签订合同,本案不属于履行补偿合同引发的纠纷,也非沪昆客专江西公司上诉提出的属于铁路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和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纠纷,即本案不属于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的案件。即使按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赣高法(2003)83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补充规定》(赣高法(2007)136号)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为铁路企业的侵权纠纷案件可以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并非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当事人也可以选择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应某某等诉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61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引发纠纷,应某某起诉主张案涉工程没有开工,大庆建筑公司重庆分公司亦未按照约定返还工程保证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管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有错误。

【解读】对于未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没有开工)请求返还保证金的,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199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由此可见,司法解释系对原有法律的阐述,解释的内容系原法条应有之义。就程序法的司法解释而言,正在审理的案件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同时,根据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的约定不得违反该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如前所述,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由案涉工程所在地(甘肃省榆中县)法院管辖,而上诉人约定的是华江公司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法院管辖,二者冲突,故其约定无效。

·江苏承亿置业有限公司等诉浙江梁湖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8号

【裁判摘要】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为对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解释,应当贯彻“程序从新”原则,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而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适用该解释的相关规定。该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建工程所在地在江苏省盐城市,故本案应由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承亿公司、名仕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绍民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辖终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移送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辽宁同济置业有限公司等诉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182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排他性选择仲裁裁决,则排除了法院对该民事纠纷的主管,除非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具有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等情形。案涉大市政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机构具体明确,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

【解读】仲裁协议能否排除专属管辖的适用?(1)专属管辖属于特殊的诉讼管辖,仅限于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内的案件,该规定并不适用于具有有效仲裁协议的案件当事人通过申请仲裁解决纠纷的情形。(2)一个案件应首先确定是由仲裁机构还是法院主管,在法院主管的前提下,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宁德市金后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9民辖终2号

【裁判摘要】因填海造地工程建设发生纠纷属于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纠纷案件,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一审的诉请及事实理由,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签订《宁德金后湾基电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项目填海造地工程施工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上诉人将宁德市金后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项目填海造地工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被上诉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双方因填海造地工程建设发生纠纷,上诉人诉请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多支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故本案系因填海造地工程建设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条、110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的民商事诉讼,包含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受理。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案涉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陆域形成、地基处理等,施工区域系海域,故本案属于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引发的纠纷,应由海事法院受理。

·任某某与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辖14号

【裁判摘要】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男女双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属于因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分配事宜的纠纷,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处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即使离婚后财产分配涉及不动产,由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河北力筑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邵某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辖12号

【裁判摘要】因履行挂靠协议发生纠纷不属于专属管辖——挂靠是指挂靠者通过借用被挂靠者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银行账户等资质,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挂靠者一般自负盈亏,被挂靠者收取固定管理费或者挂靠费。与挂靠相比,内部承包一方主体通常为发包单位的人员,与发包单位有合法的人事、劳动合同关系。在经营上,挂靠主要以挂靠者自己投入财产为主,而内部承包以使用发包企业财产为主,发包企业通常还提供工程所需的必要技术,进行必要的安全、质量管理。另,非法转包、分包与挂靠虽然都是将项目工程整体或者部分转交他人,但非法转包、分包往往是承包方在承包案涉工程后,再将工程整体转包或者一部分内容分包,而挂靠通常是实际施工人事先与承包人进行约定后再承包工程,一般而言,非法转包、分包实际施工人可能有相应施工资质,但挂靠人基本都没有施工资质。......据此,力筑公司与邵某之间更符合挂靠特征。综上,本案属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航电建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盖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73号

【注解】约定:双方对本合作协议及其它相关个别协议发生争议时,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各自归属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然约定了仲裁,但是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两个以上,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故仲裁协议无效。

·彭某、广东正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皖01民辖终101号

【裁判摘要】项目负责人作为承包人内部工作人员为承包人垫资不属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垫资”,不能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垫资”有特定的含义,即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后,不要求发包方先支付工程款或者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进行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工程全部完成后,由发包方支付垫付的工程款。本案中,原审被告即被上诉人是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上诉人在诉状中陈述“案涉工程于2019年6月28日综合验收合格,原告系被告在该项目上的负责人,自2019年2月2日起,原告为保证工程顺利施工个人为被告垫付资金897988元。原告就垫付资金问题已多次与被告进行沟通,也向被告提供了垫付资金的相关支付凭证供双方对账,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迟迟不予偿还原告的工程垫付资金”,由此可知,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的项目负责人,属于内部工作人员,请求被上诉人偿还的工程垫资款,显然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垫资”,本案也不属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纠纷而提起的诉讼,不能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诉人彭×主张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涉案项目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肥东县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定海支行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海事请求担保纠纷上诉案

【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浙辖终字第230号

【裁判摘要】船舶预付款退款保函引起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涉案《船舶预付款退款保函》系建行定海支行为担保正和公司履行主合同《船舶建造合同》而向华融公司出具,系《船舶建造合同》的担保合同,保证事项为主合同项下的船舶预付款。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31条的规定,本案属于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另根据《船舶建造合同及保函补充协议(二)》的约定,本案应由甲方(即华融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本案甲方华融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属宁波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宁波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所称的独立保函问题,因我国法律并未对此作出专门规定,上诉人以保函未约定由海事法院管辖而认为应由普通法院管辖的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北京国美商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二终字第62号

【裁判摘要】与不动产买卖相关的保证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案件——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院认为,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了不动产专属管辖案件是因不动产物权直接引发的诉讼,即不动产专属管辖是指直接因不动产的物权纠纷而起的诉讼,本案仅是与不动产买卖相关的保证合同纠纷,并非直接因不动产物权而引起的纠纷,故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案件。

·深圳市九策投资有限公司等与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196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起因虽与不动产有关联,但本案系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纠纷,不涉及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特殊合同纠纷。故本案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规定,云南省交通厅的此项上诉理由不成立。

·新疆山青华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晖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66号

【裁判摘要】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专属管辖情形的问题。本案是因履行股权及项目转让协议而产生的纠纷,案涉《污水处理项目转让协议》虽然涉及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及产权移交等问题,但争议法律关系是股权以及项目权利义务的转让关系,而非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山青公司主张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山西世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诉原某某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辖终73号

【裁判要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是因合作开发有关“棚户区改造项目”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该司法解释所列举的不动产纠纷类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案涉《合作开发协议》第十一条关于“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协议各方同意将提交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的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注解】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与诚成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一终字第280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因双方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双方合作协议的履行地在河北省香河县,且根据《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一审起诉的标的额符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受案标准。国兴公司主张其主要机构在北京市,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该主张不影响本案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

【解读】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唐山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董大见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125号

【裁判摘要】关于管辖问题。从本案双方诉辩争点看,核心问题是对于讼争房地产项目合作利润是否应分配以及应如何分配的问题,而非直接涉及讼争房地产本身,故本案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情形。同时,在董大见、蒋佰民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秦皇岛中院)提起本案诉讼后,中天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管辖权异议一案经过一、二审审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立民终字第12号民事裁定已以本案被告之一的中宇公司住所地在秦皇岛为由认定该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该认定并无不妥之处。综上,中宇公司关于即使按照一、二审判决的认定,本案属于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则基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非秦皇岛中院管辖等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注解】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富力(北京)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辖终165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因国兴公司与富力(北京)地产公司履行《香河县蒋辛屯镇项目用地合作协议书》引发的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地。根据协议书中有关“国兴公司保证其有权处置蒋辛屯镇范围内约9000亩用地”、以及“国兴公司选定富力(北京)地产公司作为合作方进行本项目及其用地的开发”等内容,可以认定河北省系《香河县蒋辛屯镇项目用地合作协议书》所指的项目所在地,亦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国兴公司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相关规定,本案第一审应由河北高院管辖。

【注解】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承德市凯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德宏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435号

【裁判摘要】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本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房地产开发经营权不属于不动产物权,因房地产开发经营权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物权纠纷,亦不属于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案件类型,故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凯旋公司主张本案系不动产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且不动产专属管辖也仅解决案件的地域管辖,案件的级别管辖仍应根据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予以确定。本案系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项下四级案由,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厦门市成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与南中投资集团(厦门)有限公司等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一终字第66号

【裁判摘要】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关于本案纠纷的性质,即本案是不动产纠纷,还是一般合同纠纷,是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所谓“不动产”应该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其主要特点是不能移动,一旦移动就会改变其特性、损害其价值。在不动产纠纷中,其法律关系的特点是以不动产为标的物或者围绕不动产而引发的纠纷。房地产是最典型的不动产,本案中的《协议书》是以合同的形式约定了各方当事人开发建设、经营房地产的内容,其订立、履行与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密切相关,与其它非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合同纠纷或者涉及不动产因素的合同纠纷存在明显差别。另外,本院《关于亳州市都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无锡市璜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铜陵华源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开发协议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关于湖南省湘潭物资贸易中心与广东省湛江市海林实业开发总公司开发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通知》、《关于珠海市东兴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与珠海经济特区侨辉房产公司、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浙江办事处合作经营房地产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通知》等三个指定管辖通知,都明确了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或者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因此,上诉人主张本案是合同纠纷而并非不动产纠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北京京鹏环宇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蓝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1民辖终520号

【裁判摘要】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京鹏环宇公司以与蓝大农业公司签订《猪场设计委托协议》为基础,向蓝大农业公司主张设计费及违约金,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而京鹏环宇公司所提诉讼请求系基于蓝大农业公司在合同中所负有的支付设计款的义务,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京鹏环宇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故京鹏环宇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京鹏环宇公司所在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确立管辖法院的审查意见,没有法律依据,应予纠正。

·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福州江阴港铁路支线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513号

【裁判摘要】(1)铁路建设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而不适用地方法院专属管辖;(2)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级别管辖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铁路建设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铁路工程作为一项特殊的不动产,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已对其管辖法院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该特别规定,中铁七局主张本案应由案涉工程(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在级别管辖上,根据其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吉林、江西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案涉铁路工程在南昌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但因永德信公司主张的诉讼标的金额为29344.5016万元,已超过其时南昌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故依法应由其上级法院即原审法院管辖。江阴铁路公司认为本案应由南昌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有违本案实际,缺乏事实依据。

·乌鲁木齐市永兴顺发钢模板有限公司诉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案号】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7101民初150号

【裁判摘要】不属于铁路专门法院管辖案件约定由铁路专门法院管辖的协议管辖无效——本院系专门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一文受理案件。该文第三条明确规定,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系因建设新疆S2某某线尼勒克至巩留公路工程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属于以上规定确立的受案范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产生纠纷向被起诉人法人工商住所地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条款,因违反了专门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无效。综上所述,此案不属于我院管辖范围。

·江苏赛宙特钢制品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苏01民辖终351号

【裁判摘要】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有效——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案涉合同标的物为钢绞线,用于盐城至南通铁路站前工程YTZQ5标项目,依法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钢绞线买卖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友好协商解决不成时,采用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争议。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载明买方为中铁三局广东公司,住所地位于广州市,故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并无不当。

·深圳市龙之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杭州锦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辖77号

【裁判摘要】专属管辖不因应诉管辖取得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龙之印象公司依据与锦乐公司签订的《淄博绿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合同》《淄博绿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展厅软件影片制作及硬件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提起诉讼,两份合同针对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时履行,存在关联关系。其中《淄博绿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项目位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尽管拱墅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且锦乐公司也提出了反诉,但因拱墅区法院管辖本案违反应当按照不动产管辖的规定,不能视为拱墅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拱墅区法院将本案移送临淄区法院处理并无不当。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闽0921民初3467号

【裁判摘要】肖××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系因肖××在海上从事渔工作业时发生伤情而导致本案纠纷,肖××在起诉后,强烈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厦门海事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中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第24条规定,“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故本案属于海事法院受理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内容,“厦门海事法院管辖下列区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南自福建省与广东省交界处、北至福建省与浙江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东海南部、台湾省、海上岛屿和福建省所属港口。"霞浦县属于厦门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本案依法应由厦门海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最高法民辖134号

【裁判摘要】电梯采购合同(含安装、检测)的性质是买卖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管辖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买卖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因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西奥公司与淦升公司签订电梯供货合同,约定淦升公司向西奥公司采购电梯,西奥公司负责供货、安装、检测等。西奥公司履行了相关义务后,因淦升公司拖欠款项产生纠纷。其中,西奥公司向淦升公司出售电梯系案涉合同的主要义务,安装、检测电梯系附随义务,故本案应当依据买卖合同纠纷确定管辖。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京03民终2650号

【裁判摘要】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系因不动产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索利特公司作为债权人要求对位于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室和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室进行析产,系因不动产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所涉房屋不在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索利特公司的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参考资料

[1].  【笔记】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一般承揽合同?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5469
[2].  海事担保合同纠纷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19414
[3].  【笔记】包含以房抵债条款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5822
[4].  【笔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债权转让后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6358
[5].  【笔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6371
[6].  【笔记】争议标的交付不动产是否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6442
[7].  【笔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能否适用破产案件集中管辖规定?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6458
[8].  海事法院管辖(专门管辖)关联法条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6529
[9].  军事法院管辖(专门管辖)关联法条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6530
[10].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专门管辖)相关法条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6531
[11].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专门管辖)相关法条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6531
[12].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专门管辖)相关法条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6531
[13].  金融法院管辖(专门管辖)相关法条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6533
[14].  互联网法院管辖(专门管辖)相关法条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6534
[15].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专门管辖)相关法条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6535
[16].  惠尔普法|铁路建设施工引发的侵权纠纷是否属于铁路法院专属管辖?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23393
[17].  动产和不动产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1650
[18].  【笔记】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7561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8216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口、厦门海事法院的决定   http://ms.isheng.net/index.php?doc-view-39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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