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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11号;(2006)沪高民一民终字第62号

更新时间:2023-06-05   浏览次数:440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公司的股权继承和收益分割
【裁判要旨】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如果公司章程没有限制性规定,法定继承人可以按照公司法和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股东的股份。考虑到股权价值的确定比较困难,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所继承的股权份额宜均等分割。
股权继承的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名下的公司股权。公司下属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增加和股权的增值,由母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法定继承人无权在继承案件中对此直接予以分割。
被继承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和应当得到的公司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分红涉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应当另案处理。
【案号索引】(2003)沪二中民一(民)初字第11号;(2006)沪高民一民终字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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