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2006)潮阳民二初字第111号 更新时间:2019-06-21 浏览次数:3186 次 标签: 名义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须支付对价 文章摘要: 【案号】(2006)潮阳民二初字第111号 【裁判要旨】股份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是名义股东,其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并非基于“原告转让股权、被告支付对价”的意思表示,故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要旨 2案情 3裁判 4评析 上一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民五(商)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沪高民四(商)终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二初字第5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