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民商经典案例   

慈溪富盛化纤有限公司、宁波全盛布艺有限公司诉被告施盛平损害公司权益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10-06   浏览次数:440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原告对被告违反勤勉义务承担证明责任,可从以下几方面举证:
①经营判断另有所图,并非为了公司的利益;
②在经营判断的过程中,没有合理地进行信息收集和调查分析;
③站在一个通常谨慎的董事的立场上,经营判断的内容在当时的情况下存在明显的不合理。
【案例索引】一审:慈溪市人民法院(2007)慈民二初字第519号(2007年10月11日)

文章摘要2:

【摘要】勤勉义务的含义和内容,法律并没有具体界定。一般认为,公司法中的勤勉义务与侵权法中的注意义务相似,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像一个正常谨慎之人在类似处境下应有的谨慎那样履行义务,为实现公司的最大利益努力工作。据此,管理者在作出某一经营判断前,应当收集足够的信息,诚实而且有正当的理由相信该判断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标签

暂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