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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民一终字第74号

更新时间:2016-12-22   浏览次数:292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民一终字第74号
【裁判要旨】公司股东在公司僵局情形下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提起解散公司诉的主体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不能提起公司僵局解散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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