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均勇等诉刘群忠等收回股权案
更新时间:2019-06-21 浏览次数:476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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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股东以公司僵局为由要求解散公司并进行清算,其他股东同意解散的,各股东均系公司解散时的清算义务人;股东单方要求强制退股,其他股东不同意,双方不能形成退股或转股合意的,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权与其他股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散已面临困境的合资公司。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04)梅区民三初字第149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梅中法民二终字第65号。
【裁判规则】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有权与其他股东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散已面临困境的合资公司。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04)梅区民三初字第149号。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梅中法民二终字第65号。
文章摘要2: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商事审判案例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