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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06)惠民二初字第1552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民二终字第0203号

更新时间:2023-06-18   浏览次数:513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清算组成员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提示】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的,股东应连带清偿。
【要点提示】公司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有权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清算组成员故意或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06)惠民二初字第1552号(2007年5月11日);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民二终字第0203号(2008年5月6日)

文章摘要2: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年第1辑(总第67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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