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祥桦诉鹤山市亚富奇摩科技有限公司解散公司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6-11-23 浏览次数:370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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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公司解散诉讼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要点提示】我国《公司法》第183条对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限定为“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只有在穷尽其他途径依然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股东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解散公司,属公司自愿解散的行为,无须再采用司法解散方式解散公司。
【裁判观点】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解散公司后,股东又依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请求解散公司的,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08)鹤法立初字第3号(2008年9月1日)
二审: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江中法立民终字第197号(2008年11月19日)
【要点提示】我国《公司法》第183条对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限定为“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只有在穷尽其他途径依然不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股东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解散公司,属公司自愿解散的行为,无须再采用司法解散方式解散公司。
【裁判观点】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解散公司后,股东又依据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请求解散公司的,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索引】
一审: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08)鹤法立初字第3号(2008年9月1日)
二审: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江中法立民终字第197号(200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