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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商)破字第1、2、3号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427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关联企业破产合并程序的启动条件
【问题提示】如何审理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
【要点提示】尽管法律没有就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作出明确的规定,但这却已成为法院审理部分资产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唯一有效选择。为避免滥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第三方声明、债权人会议同意适用以及法院的综合审查应被作为关联企业破产实体合并的三个必要限制条件。
【裁判规则】于具有高度关联性,公司资产和债务高度混同的情况下,可以启动关联企业破产合并偿程序。
【案例索引】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商)破字第1、2、3号(2008年11月20日)

文章摘要2: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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