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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株中法民二初字第22号;湖南省高级法院(2006)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41号

更新时间:2023-06-18   浏览次数:6305 次 标签: 抵押 无权处分 公司清算义务 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

——擅自处分抵押合同标的物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
【问题提示】股东违反清算义务应承担什么责任?
【要点提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股东不履行清算义务,而且私自处分公司财产,股东应在处分公司财产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并擅自处分了抵押贷款合同的标的物,应在处分财产的范围内对其处分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案例索引】一审: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株中法民二初字第22号(2006年7月26日);二审:湖南省高级法院(2006)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41号(2006年12月22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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