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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尽清算义务须承担赔偿或连带清偿责任

更新时间:2016-11-23   浏览次数:416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要点】当公司解散事由出现时,公司股东负有清算的义务。然而,现实生活中,名存实亡而未办理正常的清算、注销手续的公司大量存在,这使得债权人追债无门,而公司的股东却撑着“有限责任”的保护伞将债权人拒之门外。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08年5月12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特定情形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这对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新的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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