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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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回目录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称。
民事诉讼特征 回目录
1.诉讼对象的特定性: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2.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和解制度、调解制度;
3.双方当事人诉讼的对抗性:对抗的平等性、反诉制度;
4.民事诉讼的程序性(规则性):严格的规范性、正当性;
5.纠纷解决的强制性、公权性、程序性、权威性(来源于国家强制性)、终局性。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回目录
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指在诉讼整个进程、重要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回目录
民事审判基本制度属于广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民事诉讼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或者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通过审判解决争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活动。
②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民事诉讼的基本精神和实质,并对民事诉讼程序起重要指导作用的规范体现(涵盖性、指导性、宏观性、抽象性)。
③民事诉讼基本制度是对民事诉讼程序所规定的具体规则体系(具体性、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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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五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审判独立原则】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辩论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诚实信用原则和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支持起诉原则】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